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住址江西省信丰县**镇**路**号**栋**号,现住江西省信丰县**小区**栋**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某某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李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梁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某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梁某于2019年4月12日向福某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某某法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并向被告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等,但经法院公告送达后,被告人李某某未按规定履行。2019年8月9日,福某某法院向被告人李某某发出(2019)桂0903执474号责令交出查封车辆(桂K****1号奥迪牌轿车)通知书,经法院公告送达后,被告人李某某未按规定履行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交付车辆。
另查明,2019年11月5日,福某某法院建议公安机关追究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李某某列为全国网上追逃人员。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于都路水南鱼头菜馆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再查明,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梁某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梁某在收到李某某交来70000元后同意福某某法院(2018)桂0903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某某应履行的债务执行完毕。2020年8月12日,福某某法院确认了李某某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后,对上述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是其通过采取逃匿及拒绝报告、隐藏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万宁
检察官助理:庾玉媚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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