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3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市**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6日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去往**市**街道、**镇等地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至**市**街道**路**巷**号**店伺机作案。李某某趁被害人李某不注意之机,偷走李某1部幻海蓝色华为牌手机(约值1000元)、1部红色华为牌手机(约值1380.06元)。得手后,李某某逃离现场。
(二)2018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去至**市**镇**路**号**花艺处伺机作案。李某某趁被害人周某芳不注意之机,偷走周某芳1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约值8000元)及现金约30000元。得手后,李某某逃离现场。
(三)2019年1月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去至**市**街道**路**段**号伺机作案。李某某趁被害人周某不注意之机,偷走周某1部华为牌手机(约值1200元)。得手后,李某某逃离现场。
(四)2019年1月1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去至**市**街道**路**便利店伺机作案。李某某趁被害人陈某子不在店铺之机,偷走陈某子1部金色苹果牌手机(约值4000元)、1部华为牌手机(约值1350元)。得手后,李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1月25日22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省**市**镇**路**住宿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李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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