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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模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模,男,1971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103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岑某某南渡镇某村某组X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月7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模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贩卖了一包300元钱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钰,黄随即在李某模的家中将购买的毒品冰毒吸食完后离开现场。后公安机关将黄某钰吸毒后遗留在李某模家中的冰壶提取,并在冰壶里的遗留物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模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冰毒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子琳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模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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