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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2人诈骗)(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8〕3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隆某某镇百叟村胜利**号(以上均自报)。2015年1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隆某某白某某村上刘队**号。2017年6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9月22日、12月7日分别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2日、2018年1月3日中山市公安局分别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7年9月9日、11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经密谋后商定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实施诈骗和提供银行卡,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取款。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百合网结识我市被害人张某芳后,以新店开张为借口要求张某芳赠送发财树,骗取张某芳人民币共计12400元,后由被告人刘某某从银行柜员机取出上述赃款后进行分赃。2017年5月4日和6月6日,公安人员分别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和刘某某,并从被告人李某某位于东莞市长安镇的住所缴获银行卡7张、电脑2台、手机5台、中国农业银行动态口令卡1张、银行卡U盾2个、电话卡5张、电话卡套3张、纸条7张、记录本1本。归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归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二О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视听资料5份;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缴获的银行卡、电脑等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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