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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2人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辩护人:沈某某。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国际商贸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并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黄某某,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4日、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使用微信发布虚假花呗、信用卡套现信息,被害人陈某某咨询后信以为真,通过识别二人提供的二维码支付4000元后,被害人陈某某的微信被拉黑。

2.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使用微信发布虚假花呗、信用卡套现信息,被害人何某某咨询后信以为真,通过识别二人提供的二维码支付8500元后,被害人何某某的微信被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焙文

                                   检察官助理:卢欣

书记员:张晗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68页,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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