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公开版)_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市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号现住新疆霍尔果斯市****号**号楼*单元***室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被霍尔果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尔果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2月27日23时许,酒后驾驶新A*****号黑色轿车从银都小区沿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麦田科技门口路段时与路沿石发生碰撞,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员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2251号];

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

                                     2021年2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霍尔果斯市**路**号**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