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2019年7月31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按法定程序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S****小型轿车沿蒙城县旭光集至小涧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当其行驶至山头西路段时,将行人闫某某撞倒并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离开现场,并于当晚到蒙城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同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证言: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 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案发路口附近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 军
检察官助理:陈宇琪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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