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W某某(中文名李某某),男,英国人,1982年**月**日出生,持旅游签证,护照号码30964****,高中肄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英国**,在中国无固定住所,无业。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W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20年2月21日、4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曾延长办案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W某某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在上海、烟台等地,虚构其公司在烟台有大量库存货物、在上海拥有多家咖啡店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77378元人民币、3077.78美元,折合人民币总计98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诈骗王某某(英某某Lei)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W某某在与罗某某(英某某WEN)、夏某(英某某DANA)、高某某同时保持恋爱或男女关系时,对王某某谎称本人在上海持有两家咖啡店股份,并隐瞒自己在国外育有两名子女的事实博取王某某信任。在与王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后,被告人W某某以见投资人、参加会议需要资金等虚假理由多次骗取王某某财物以满足与其他女友约会等个人花销,共计36859元人民币。
2.诈骗李烨(英某某Evelyn)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W某某谎称自己事业有成,骗取李某与其确定恋爱关系。后,被告人W某某以交房租、出差公司不报销等虚假理由多次骗取李某财物以满足其与其他女友约会等花销,共计26519元人民币及3077.78美元。
3.诈骗JANDANIELMARTINUSBIKKER的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被告人W某某向荷兰籍人JANDANIELMARTINUSBIKKER谎称其有公司及欲出售价值10余万元的床上用品并转让个人名下COTTN公司,诈骗JANDANIELMARTINUSBIKKER购货款1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签证、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任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及被告人W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W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W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W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新
检察官助理:孙毅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W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牟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4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
5.量刑意见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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