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19〕16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8********,汉族,出生地为江西省赣州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乡**村**,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栋**房。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为经营公司,隐瞒其妻子马某某,多次使用马某某个人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村**阁**座**楼**房的房产证办理房产抵押,并指使其公司员工夏某某冒充马某某与其一同签订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等相关材料,骗得银行机构向其发放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中介公司,成功向中国**银行广州市**支行贷款人民币99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分十二期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贷款后,将贷款用于其公司运营。
2、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中介公司,成功向**银行广州分行贷款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分十二期还利息,到期还本金。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扣除中介费及过桥费的贷款后,将钱款全数用于归还上述中国**银行广州市**支行的贷款。
3、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向位于广州市越某某**路**号**广场的**银行(原**银行广州分行)续贷,成功贷款人民币l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分十二期还利息,到期还本金。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扣除中介费及过桥费的贷款后,将钱款全数用于归还上述**银行广州分行的贷款。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逾期未归还本金及利息。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栋**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地产权证》等物证。
2《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0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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