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1197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镇城底派出所,住山西省古交市**镇**村,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是古交市**洗煤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与时任山西古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行长的张某甲(已判刑)经商量达成一致意见:因古交市**洗煤有限公司在山西古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的990万元贷款已逾期,需另外联系3人分别贷款300万元,来偿还这笔逾期贷款,待该公司恢复信用后再贷出990万元来偿还该三笔贷款。张某甲和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到刘某某、王某某、闫某某,表示需要三人帮忙倒贷款并承诺按时偿还,征得同意后,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山西奇炜贸易有限公司做担保,王某某、闫某某与古交市**洗煤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张某甲联系古交市红岩金盛煤业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签订虚假购销合同。2014年5月,张某甲明知该三人申请贷款的真正目的,却审批通过虚假的贷款资料,并报山西古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管行长张某乙和行长段某某审批,2014年5月31日,山西古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分别给刘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各发放300万元贷款,共计900万元。刘某某的300万元贷款经古交市红岩金盛煤业有限公司账户转到古交市**洗煤有限公司账户,王某某、闫某某的共计600万元贷款转入古交市**洗煤有限公司账户,后由张某甲操作将转入该公司账户的900万元用于偿还该公司的990万元逾期贷款。
2019年9月27日11时,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古交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和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900万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素红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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