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5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3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镇**村**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当日被释放。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始,被告人李某某为赚取利益,通过淘宝网选购不同样式的偷拍偷听设备,在其位于太原市小店区****电脑城******号柜台予以多次非法销售,约11件,获利1200元左右。2019年9月27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查获李某某放置在柜台内的疑似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经依法鉴定,18件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3件是窃照专用器材;1件是窃听专用器材。

截止目前,侦查机关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尚未发现因他人非法使用而对国家安全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合法利益造成的实际损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荣钢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883511****;

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