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乡**村**区**号。2010年2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唐县**乡**村西非法开采白云岩7882吨,经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矿产品价格为1064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宏
检察官助理:张帅翔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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