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左右(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砂(采矿)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租用东岗南村谷某某的坡地,雇用钩机和相关人员,通过扒山皮的方式非法扒采山根砂(中砂)。经平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李某某在东岗南村北坡非法扒采中砂664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029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李某某的身份信息、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
证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王某某、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平价认字[2020]77号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法院
检察官:智增林
检察官助理:王杰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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