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采矿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镇,住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7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决定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9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相关手续,擅自在孝感市**度假区**村**山原废弃矿坑内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矿石对外销售,经湖北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现场实测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孝感市**度假区**山非法开采点建筑用白云岩矿资源储量(122b)173.5千立方米,经鉴定矿产品价值973.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孝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李某某销往闵集沈某某处部分石料清单及票据、毛石入库单、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宋某某、李某己、孙某某、赵某某、韦某某、李某庚、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调查报告及价格认定结论书;4.指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铁军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