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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采矿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贵阳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案件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充分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合法批准在贵阳市乌当区**村名叫洞口的地方,安装打砂机设备一套,并购置挖掘机、装载机各一台进行非法采矿,经贵州省地矿测绘院测绘共计开采砂石29017.7立方米。经鉴定,非法开采的砂石价值1044637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每立方米35元的价格出售非法开采的砂石1000立方米,非法获利4万元。

2019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到传唤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并由李某某保管的沙机设备一套、挖掘机一台、装载机一台、成品砂贰仟立方米。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保管告知书、关于李某某问题的报案说明关于李某某砂石厂未缴纳罚款及拒签告知书的说明、李某某拒绝签字的现场照片、到案经过、价格鉴定及开采方量认定结果告知书、发文签收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乌当区2018年度卫片执法《2个图斑(李某某)采石场》开挖方量测绘项目技术报告、缴款收据、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违法占用林地复绿造林验收报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金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李某某指认非法采矿所使用的工具和非法采矿所得成品砂的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砂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接到侦查机关配合调查的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洪正仙

                              检察官助理 黄  蓉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438****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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