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因擅自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018年7月31日、2019年5月9日被武汉市蔡甸区矿产资源管理总站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12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孙克弼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因历史原因,在武汉市蔡甸区侏儒山街中湾村原军山矿区取得承包开采权,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继承开采权在上述矿区开采矿石。2014年,蔡甸区人民政府明文关停采矿企业。然而,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仍进入被关停的军山矿区擅自开采建筑用灰岩(俗称“毛渣”),先后因2018年6月在军山矿区西南面、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军山矿区东北面盗采,被武汉市蔡甸区矿产资源管理总站行政处罚。
2019年9月,经湖北省地质局武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调查,被告人李某某在已关闭的军山矿区北面(原李某某碎石加工机台南面)无证开采消耗建筑用灰岩矿资源储量,开采矿石量为2255m3(6382吨),其主要矿产品为建筑用灰岩(毛渣)。经武汉市蔡甸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认定,6382吨建筑用灰岩矿毛渣总价值、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084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蔡甸区采石企业关停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合伙协议书、矿产违法案件调查材料、武汉市蔡甸区矿产资源管理总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郑某甲、郑某乙、李某甲、朱某某、范某某等人证言,以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3.武汉市蔡甸区侏儒山街中湾村李某某无证开采建筑用灰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程度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书;4.武汉市蔡甸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破坏性价值认定书》;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明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蔡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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