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下槐镇**村**小区**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路**号**小区**单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 涉嫌非法采矿罪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22日,顺和选矿厂老板李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下槐镇**村后山擅自非法采矿。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显示,估算**村南2019年10月3日至10月22日,开采含磁铁矿斜长钾长浅粒岩8229m³。经鉴定,磁铁矿斜长钾长浅粒岩8229m³,认定价格为1234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过磅单、营业执照等;2.鉴定意见;3.提取笔录、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封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绍军
检察官助理:段文斐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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