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17年8月1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3月7日被撤销缓刑,2020年7月29日被抓获归案。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份至5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某(另
案处理)在沂南县**镇**村某某山下的河滩内非法盗采河砂106568.3方,价值3356901.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开采河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次犯罪系漏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刘兰奇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