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4********,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街道**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11月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0年5月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贷款诈骗罪,于2001年7月10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再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2月2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 因部分事实不清,依法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南安市**街道**村**村**建立采砂场,雇佣工人挖取该山地的砂土包,采用水洗选矿的方法制成建筑用砂后出售牟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2018年9月28日,经福建省197地质大队鉴定:该采砂场非法开采的矿种为建筑用砂矿,非法开采总面积3665平方米,涉及的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矿(精砂矿)资源量共计2361立方米。2019年9月23日,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采砂场的2361立方米成品建筑用砂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8743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南安市美林街道中骏世界城永辉超市内被南安市公安局美林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及犯罪案件移送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图片、矿山违法犯罪案件调查报告、南安市自然资源局证明、情况说明等国土资源局移送的材料等书证;
2.证人蔡某甲、蔡某乙、张某某等七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省地质测绘院出具的《测量技术报告书》、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福建省197地质大队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青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及光盘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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