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神山镇**村,原兰陵县**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矿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兰陵县**矿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取得兰陵县神山镇孙子山矿区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许可证,后几经延续,案发时的有限期限自2014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8日。经查该公司在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外矿区东部动用一定资源量。经山东省地质勘查开发局第五地址大队勘测,证外新增灰岩动用量6830吨。经莒南县东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兰陵县境内2015年度石灰岩原矿每吨17元。
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系原兰陵县**矿业有限公司负责开采、生产的管理人员,在负责生产期间,证外采矿。本案案发后,李某某上缴违法所得款共计116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收据等书证;鉴定意见;勘测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采矿许可证开采范围外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检察官助理:马青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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