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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采矿、寻衅滋事等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5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街**号。2018年10月29日因赌博被临泉县公安局治安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中,因需要补充证据,2020年1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办案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采矿罪

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临泉县**镇承包**农场的**窑厂,为供窑厂制作砖坯,李某某在窑厂周围非法占地,挖塘取土,致窑厂南侧大塘和东南侧大塘变深,两口塘的东北角耕地及四周耕地均因取土被挖成大塘,被破坏耕地约14亩;在窑厂西北侧0.05公里处耕地上取土,破坏耕地约7亩,建成鱼塘并进行水产养殖;在窑厂西北侧0.5公里处耕地上取土,破坏耕地约25亩,建成鱼塘并进行水产养殖;在窑厂西侧的两口小塘取土,合并成一个约50亩的大塘。经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被破坏的基本农田共计47.6201亩。2020年3月12日,经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对其中两个取土坑内已开采的土方量进行估算和鉴定,李某某开采砖瓦用黏土资源量共95280.2立方米;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挖土价值为128458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高某某、马某乙等人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等。

二、寻衅滋事罪

2011年6月份一天,因杨某甲的女儿杨某乙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戚金某甲发生矛盾,李某某于当晚20时许到临泉县**镇杨某甲大药房,见到杨某乙的哥哥杨某丙无故辱骂、威胁,杨某丙害怕跑开;杨某甲从药房内走出来,李某某辱骂杨某甲,杨某甲的妻子马某甲劝说李某某,李某某边骂边捡起一个板凳砸杨某甲,马某甲为了保护杨某甲,被李某某扔出的板凳砸伤头部,杨某乙的妹妹杨某丁欲报警,李某某威胁、阻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杨某乙、杨某丙等人证人证言;

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尹小燕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随卷材料二份鉴定报告计32页、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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