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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村。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徽县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徽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陇南市徽县麻沿河镇麻安村堡子社对面的堡子山林地内,在一野生红豆杉母树周围徒手盗挖野生红豆杉幼苗共计31株,后准备运往兰州暂住地移栽,在运输途中李某某被麻沿林场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野生红豆杉31株均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植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1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闫丽宁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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