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汉族,无职业,初中文化,吉林省靖宇县********村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住吉林省靖宇县******村。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三岔子林区基层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保护法规,用两天时间先后两次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林场施业区130林班2小班内非法采伐水曲柳树二株。案发后经鉴定二株水曲柳树为野生鲜活树,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被告人李**于2020年8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锯一把、收缴水曲柳6件;
2.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不是党员政协委员的证明、收条、刑事判决书;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保护法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投案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员:徐海明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吉林省靖宇县******村;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做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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