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镇**村,住尚志市**镇**村**号副**号,2020年2月22日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尚志市公安局一面坡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早上7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自己带着一把手锯,拉着爬犁在万山林场施业区65林班内捡烧柴,因烧柴太多了拉不动,被告人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手锯锯断了2棵小鲜树绑在爬犁上当做爬犁的扶手,在返家途中被万山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截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砍伐色树1棵、水曲柳1棵,均为天然原生种,水曲柳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被当场抓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手锯1把;
2.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检验报告等;
3.证人马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伟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手锯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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