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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无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淮安市淮安区**乡**村自己家中,采用打针、吃药等手段,为被害人颜某甲(孕妇)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导致颜某甲子宫出血及流产,后颜某甲被送至涟水县医院救治。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颜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涟水仁慈医院出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颜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颜某甲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加友

                                 检察官助理:高 峰

2020年4月2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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