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淘宝店铺以150元的价格向印某某出售一只印度华丽雨林捕鸟蛛并通过物流予以运输。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印度华丽雨林捕鸟蛛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闲鱼平台以14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一只蓝宝石华丽雨林捕鸟蛛并通过物流予以运输。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蓝宝石华丽雨林捕鸟蛛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24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住处搜查并扣押华丽雨林捕鸟蛛18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华丽雨林捕鸟蛛中有8只为蓝宝石华丽雨林捕鸟蛛,10只为印度华丽雨林捕鸟蛛,均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2020年6月9日,公安民警将陈某某提交的1只蓝宝石华丽雨林捕鸟蛛移交给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野生动物救护中心。2020年6月28日,公安民警将涉案的18只华丽雨林捕鸟蛛移交给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提取的手机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清慧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利辛县**镇**路**寨**层楼**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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