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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合检刑诉〔2014〕1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60********,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1年至今担任合阳县**六组**职务,家住合阳县**镇**街**巷。于2014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合阳县公安局已侦查终结,于2014年10月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现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01年担任合阳县**六组**期间,于2002年、2005年、2008年、2009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政府**部门批准,以经过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同意为名,以为群众谋福利为借口,将本组泰山庙后21.54亩集体土地以出售院基的形式非法转让给本组以外的师*、安**等人,共非法转让61个院基,违法所得103.2万元,其中87.08万元于2003年至2011年分10次分给本组村民,其中0.8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余15.27万元用于组上**工资、群众缴纳合疗款、组上安装路灯、铺设巷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相关材料复印件、相关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李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并请对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惩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丽

2014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证据目录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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