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行医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里村**里村**号**。因非法行医,于2013年7月2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局行政罚款50元;因非法行医,于2015年9月1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罚款50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萧山区**路**地带*幢*室出租房内开设诊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2019年5月27日,李某甲在该处进行诊疗时,被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李某甲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3年7月25日、2015年9月15日被行政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