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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行医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仙游县**镇**社区**康复理疗店内独自为他人开展诊疗活动。2019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前往同村村民郑某甲家为其诊疗并进行静脉注射,当日下午,郑某甲在静脉注射过程中死亡。经鉴定,李某某对郑某甲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李某某的医疗行为与郑某甲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30%。

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处理时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证言:郑某乙、郑某丙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中山大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5月6日 

附:

(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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