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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行医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8********,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08年9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湘乡市金薮乡金薮村经营牙科诊所,并因非法行医于2017年6月22日、2018年8月7日、2019年6月28日三次被湘乡市卫生健康局(原名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2019年12月2日再次非法行医时被湘乡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非法行医的作案工具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现场勘验笔录;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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