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市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07年11月16日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罚款人民币1500元;曾因非法行医,于2011年5月6日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罚款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市场住处一楼开设诊所,为患者诊疗。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诊所内为患者姚某某、蒋某某等人输液时被现场查获。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文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毅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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