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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行医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2217,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镇**村**组,无业。2014年8月11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被平顶山市新华区卫生局处于立即停止诊疗活动,没收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49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2月27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被平顶山市新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于立即停止诊疗活动,没收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1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以没有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经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18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份和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 分别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超市对面、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与稻香路交叉口**路东开设牙科诊所非法行医,平顶山市新华区卫生局于2014年8月11日、2017年2月27日分别对其进行两次行政处罚。2020年5月20日,平顶山市新华区卫健委工作人员再次对李某某的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李某某在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仍在非法行医。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自行到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瑞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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