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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柴油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从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在会泽县区域内非法销售柴油87356升,合计金额5365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价格鉴定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销售柴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蕊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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