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三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0日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以宁公(经侦)诉字【2020】10214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8月4日以宁检一部交诉(2020)236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本市周边村镇的小超市收购兰州、利群、南京等品牌卷烟后,通过快递销售至外省牟利。2020年7月4日,公安机关民警在本市城东区北园巷申通快递网点门口,将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李某某车内及其租住的位于本市城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房间内,查获未销售兰州、利群、南京等品牌卷烟共4872条。
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兰州、利群、南京等品牌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经中国烟草总公司青海公司鉴定,查获4872条卷烟,合计价值为:258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搜查、扣押等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所查扣烟草专卖品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永瑾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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