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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1********,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荷花居委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溆浦县烟草专卖局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9年3月13日,李某某向溆浦县烟草专卖局提出歇业申请,同日溆浦县烟草局注销了李某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经营场所与登记的经营场所不符,被溆浦县烟草专卖局办理歇业手续。

2020年3月13日3时许,李某某驾驶装有卷烟的车牌号为湘N5U015的车辆在溆浦县龙潭镇S312省道圭洞村路段被溆浦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和溆浦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工作人员在李某某驾驶的车上和李某某家里共查获卷烟1714条,价值人民币238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卷烟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亮

检察官助理:颜银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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