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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玉某市玉城街道非法从事“六合彩”开票活动,接受下家投注并转投至方某某(已判决)处。其中接受许某某投注50万元、林某某投注20万元、赵某某投注8万元、梁某某投注6.6万余元、游某某投注1.6万余元,共计接受投注86.2万余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500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银行明细、存款底单;

2.证人许某某、林某某、赵某某、梁某某、游某某、崔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黄辉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1189页(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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