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1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区**楼**单元**层**号。**三河市第四、五届*****,2017年2月16日之后不再担任*****。2017年6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2017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河北省三河市**镇**村村委会签订了两份《废弃坑转让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李某某承包**村村东废弃坑两处,承包期限均为50年,其中一处面积62.21亩,转让金为135万元,另外一处面积5.62亩,转让金为12.5万元,同时合同约定在转让期内可根据生产建设需要建设生产生活用房。李某某缴清全部转让金后将上述废弃坑填平建筑了厂房。2008年3月份,李某某又从**村村民刘某某处转包该村废弃地一块,位于上述废弃坑东侧,面积3亩,流转费133万元。2015年年底,李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及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上述土地上建筑拆除后私自开工建设名称为“千秋院落”项目居民住宅楼和别墅。项目在建期间,三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至4月间先后四次下发责令其立即停止占地施工的违法行为通知。李某某明知“千秋院落”项目因系违法建设且已被多次责令停工的事实,仍以签订《废弃坑转让合同补充协议》等方式变相向社会公开销售房屋。经廊坊至信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李某某开发建设的“千秋院落”项目一共建成住宅楼4栋及别墅14栋,包括房屋283套(其中门店15套);对外销售或用于抵债的房屋共223套,收入共计人民币236899823元(其中以收据确认的收入为3152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规定,在未办理用地手续及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取得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建设、销售房屋,非法经营额达2亿余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闫岩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补证材料2册、光盘1张,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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