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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11960********,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5月12日被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5年11月2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三河市皇庄镇艾台村其家中,先后使用一辆改装成载有油罐和加油机的货车和载有油桶的电动三轮车,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汽油,销售额达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经营汽油买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艳伶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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