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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821971********,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镇**村**组**,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7日、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1日、自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刘某处购买散装汽油,向张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多人出售。经核算,在此期间累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11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检验检测报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白某某、张某某、刘某丁、蒋某某、刘某丙、常某某、魏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5.审计报告;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石油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石油经营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明

检察官助理:张丽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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