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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69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斌),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6日至8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22,被告人李某甲受一外号叫“胖子”的男子(身份未明)雇佣运输假烟。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悬挂号牌粤AF1****皇冠小汽车(原车牌为粤DAU****)在潮南区胪岗镇某学校附近一泥土路装载一批假冒香烟,准备驾车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抓获。现场从李某甲驾驶的皇冠小汽车上查获假冒“红塔山”、“双喜”等品牌香烟一批,共计15万支。经烟草部门鉴定,涉案香烟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776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等;

2.鉴定意见:《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检验报告》;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套牌车辆帮助他人运输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燕冰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材料;

3. 光盘1张,小汽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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