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8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栋****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无证从事香烟销售,进行香烟非法经营活动。2020年7月3日13时许,根据线索,昆明市**区**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市**区**路**号****地下停车场将被告人李某某查获,并现场查获涉案香烟共计650条,后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59000元,并均系真烟。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的烟草制品,价值人民币5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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