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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捕前住北京市海淀区**物业公司******室。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等人销售电子烟烟弹。经鉴定,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1993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同案犯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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