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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19718 被刑事拘留,于同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零售、运输烟草制品许可证,擅自生产、零售、运输烟丝。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8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生产烟丝的土制切丝机、封口包装机等设备及烟叶后,在其位于廉江市**镇**村的养猪场处非法生产烟丝,并将非法生产的烟丝销售给沈某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人民币309247元。

二、2019年3月25日,湛江市烟草专卖局在霞山区**路**号**商店处,查获被告人李某某销售给沈某某的非法烟丝182千克,经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核价,值款人民币13386.1元;在霞山区**路**局宿舍**栋**房处,查获被告人李某某销售给沈某某的非法烟丝577.5千克,经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核价,值款人民币42446.25元;在霞山区**花园**栋处,查获被告人李某某销售给沈某某的非法烟丝663.7千克,经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核价,值款人民币48781.95元。

三、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将其非法生产的烟丝运输至沈某某位于霞山区**村**路的仓库时,被湛江市烟草专卖局当场抓获,在其驾驶的汽车上,查获非法烟丝680.55千克,经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核价,值款人民币50020.43元。湛江市烟草专卖局在该仓库处,查获被告人李某某销售给沈某某的非法烟丝805千克,经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核价,值款人民币59167.5元。

四、2019年7月12日,廉江市烟草专卖局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廉江市**镇**村的养猪场处,查获其非法生产的烟丝1325千克,经廉江市烟草专卖局核价,值款人民币97387元;查获烟叶6180千克,经廉江市烟草专卖局核价,值款人民币302820元;查获土制切丝机2台、无规格封口包装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零售、运输烟草制品许可证,擅自生产、零售、运输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文

2020813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公安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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