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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南县丹竹镇购买烟叶回平南县平山镇家中加工成烟丝,并在平山镇市场销售,获得烟丝销售款人民币16576元;在桂平市罗秀市场购买白皮烟68.05斤用于销售。2020年1月6日,烟草局执法人员在李某某家中查获白皮烟68.05斤、烟丝71.2斤、烟叶1100斤、烟梗300斤。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白皮烟、烟丝、烟叶等价值人民币54268元。李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价值合计人民币708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烟草局证明,烟草局保存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科光

检察官助理梁轩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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