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6********,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民小组**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陶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南城区水濂山路月亮湾草莓园花场内非法贩卖95号汽油。李某某负责提供购油的启动资金和存放汽油的汽车,陶某某负责以每升5.2-6.3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在南城区水濂山路月亮湾草莓园花场抓获陶某某,现场起获简易加油装置三台、非法改装用于存放汽油的汽车三辆、95号汽油1350升(价值约9382.5元)。经查,该窝点非法销售汽油共约18万升,经营总金额约为107万元。

2020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厚街镇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汽油等物证,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陶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未经许可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和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本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