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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认罪﹝2019﹞2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于2019年10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另外,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石某彝族自治县**乡**村**村子,向烟农非法收购大量初烤烟叶囤积于石某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自家住宅内,并用打包机将初烤烟叶进行打包,伺机出售。2019年3月23日,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联合石某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从李某某家中查获初烤烟叶7063公斤。经石某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7063公斤初烤烟叶价格为人民币280443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民警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成包的烟叶、打包机(照片、复印件);2.书证:(1)户口证明;(2)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到案经过;(4)监视居住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李某甲、赵某乙、杨某某15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1)涉案烟叶检测报告;(2)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石某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2)石某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称量笔录及告知笔录;(3)辨认农户住宅笔录及照片;8.其他:移送财物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擅自经营初烤烟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志勇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电话1388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证据散页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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