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32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山西省河曲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乡**村**号,现住山西省河曲县**镇**路**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微信联络、微信支付、物流送货等手段,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上家购进芙蓉王、硬中华等品名香烟,再加价销售至宜昌市夷陵区、广东省东莞市、河北省保定市等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5691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快递包装等物证照片;2.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5人的证言;4.现场照片;5.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海涛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河曲县**镇**路**村,联系电话17536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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