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56********,苗族,小学文化,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组的家中,收购烟叶后制成卷烟进行销售。
2020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组的家中,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向某某(另案处理)自制卷烟21.28万支、散装烟支4.4万支、烟丝81.72千克。当日,向某某搭乘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湘N336**小型面包车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上述烟草制品后,从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出发,在返回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途中,因王某某驾驶的车辆爆胎,王某某将车停靠在沪昆高速西往东方向1444K+300M处应急车道上换胎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鹤城大队、怀化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怀化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清点,总计查获自制卷烟21.28万支、散装烟支4.4万支、烟丝81.72千克。经检测,上述自制卷烟以及散装烟支均为伪劣卷烟。
2020年8月4日,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组的家中将其抓获,在其家中查获散装烟支1.1万支、烟丝101.2千克、烟叶120.85千克、空烟盒14袋、卷烟纸27条、手工卷烟机1台。经检测,上述散装烟支均为伪劣卷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通话详单、怀化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定管辖函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开哲
检察官助理:赵婷飞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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