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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82********,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桂林市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黄某甲(已判刑)、黄某乙(另案处理)、王某甲(未核实)等人处多次购买大量烟草专卖品,并将烟草专卖品贩卖给莫某某、王某乙等人以牟利,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其微信、支付宝以及其老婆丁某某的支付宝交易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货款。

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老婆丁某某支付宝账户转给黄某甲的购烟款共计30580元,通过其微信转给黄某乙的购烟款共计1****.02元。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李某某与黄某甲通过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交易香烟款共计24****.96元(其中支付宝支付205243.18元,微信支付4****.78元);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黄某乙香烟款57331元。综上,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香烟的数额共计人民币354248.98元。

另查明,2018年4月3日,临桂县公安局民警在兴安县**镇***街**号***室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在该处查获阿里山、云烟、玉溪等各类香烟254.5条,经鉴定,上述香烟共价值人民币35398.0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秦龙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临桂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侦查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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