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了一辆非法改装过的有加油设备的面包车,自2019年6月上旬至2020年1月6日期间,多次在卢明(在逃)处以每升4.7—5.1元的价格购进了8万多元汽油,再以每升5.8—6.3元不等的价格在平南城区及周边非法出售了约7万元的汽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面包车、加油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某某某、秦某某、邹某某等33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卖专营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汽油买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爱萍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活页1册、手机一台。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