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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路**号楼**层2-102。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柴油,在位于沂南县界湖街道***村****公司院内多次出售柴油给孟宪习、苏庆来等人,经营价值约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培花

检察官助理:杨朝霞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55496****;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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